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个不准”
2008年1月14日,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探索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方法和途径。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结合起来,严把选人用人关。重视和支持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发挥其监督保障作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个不准”是:
(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